妻子终止妊娠,需要丈夫同意吗?
第七十五期
张三和翠花新婚不久,生孩子是理顺理成章的事。但翠花觉得,俩人还那么年轻,而且没有经济基础,所以就想把怀了两个月的胎儿打掉。张三强烈反对,于是翠花就瞒着张三偷偷去做了人工流产。张三和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,因此认为翠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,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翠花赔偿。
张三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?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,理由是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,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,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。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支持,理由是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,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。
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51条规定,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这条规定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,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。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,丈夫不得以他享有生育权为由,强迫妻子生育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,虽然有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,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,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。因此,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。
当然,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,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,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23条规定,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,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当准予离婚。一句话概括,就是你可以和我离婚,但不能强迫我生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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